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闽清亚利电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闽清亚利电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货款73,806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计822.5元,由福建省闽清亚利电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