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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
香河县前程家具销售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香河县前程家具销售处、***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9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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