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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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 香河县前程家具销售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香河县前程家具销售处、***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思进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9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