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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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54,369元及利息(以1,354,36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5元,由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