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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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分理处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983执保549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与被保全人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审理庭作出(2020)鲁0983民初19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沈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信用卡中心账户62×××92_156_1银行存款3万元,实际冻结834.66元;在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分理处账户62×××31银行存款3万元,实际冻结727.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2020)鲁0983执保549号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