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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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楚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正方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楚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30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300000元中的100000元部分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71元,由被告诸暨市楚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7329元,被告***对被告诸暨市楚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应负担的5776元部分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