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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创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旅游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亭湖旅游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详见附页);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36元,由原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358元,由被告盐城市亭湖旅游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46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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