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莆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本金5185234.98元; 二、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19年5月11日的罚息721203.11元,以及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涉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莆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7元,由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莆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天津铭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