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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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凯泉石化泵有限公司 大连名宇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易达鼎盛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凯泉石化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名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00元; 二、被告沈阳凯泉石化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名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大连名宇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被告沈阳凯泉石化泵有限公司负担78元,原告大连名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