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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9293)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中百山城超市有限公司
重庆市临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临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利宝保险公司赔偿11014.8元。

被告重庆中百山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利宝保险公司赔偿11014.8元。

被告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利宝保险公司赔偿3671.6元。

被告重庆市临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中百山城超市有限公司、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利宝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8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3.2元,由重庆市临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49.6元,由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649.6元,由利宝保险公司负担2649.6元,此款限被告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临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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