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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群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最宜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洛阳群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477075.74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共计14477075.7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依据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7.2‰计算的利息,2020年9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依据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10.8‰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340元,由被告洛阳群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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