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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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3266元及利息(利息以3932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5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90000元; 三、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服务费2547元; 四、驳回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84元,减半收取81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42元,由被告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