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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145410.3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公司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春城支公司赔偿原告***、***、***、***250410.32元;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春城支公司返还***代为垫付的费用45000元。 上述第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4元,由原告***、***、***、***负担537元,被告***负担218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市支公司负担176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春城支公司负担4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