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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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