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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浙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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