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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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正方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乌鲁木齐中正方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87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乌鲁木齐中正方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乌鲁木齐中正方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中正方元公司已预交),由中正方元公司负担1,328.66元,由大华公司负担1,771.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大华公司已预交),由中正方元公司负担1,328.66元,由大华公司负担1,77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