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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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5824元、滞纳金3000元,共计38824元; 二、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82821元回购原告***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号房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于双方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递交过户申请书或人民法院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送达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十日内将房屋回购款282821元支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97元,由被告重庆上邦酒店有限公司承担425元,被告重庆腾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通过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