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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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44375.25元,支付2018年11月14日前的利息1100.58元、罚息559.82元、复息27.68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返还借款44375.25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和复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有权对登记在***、***名下的渝XXXXX北京现代汽车(车架号:LBEYFAKD8FY347283)一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负担,由***、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