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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264887.72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20644.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