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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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喜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2民初188号 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明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日伍哈,男,彝族,****年*月**日出生。 出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0日,山东省冠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 被告:***,男,彝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县洪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邦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贾启刚 审判员谢永龙 审判员张先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雄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