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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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阜城县兴东商砼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卫娥、***、***155306.5元。 二、被告阜城县兴东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卫娥、***、***43501.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卫娥、***、***79523元。 四、被告***与被告李明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卫娥、***、***39762元。 五、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卫娥、***、***39762元。 六、驳回原告陈卫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1元,减半收取3651元,由被告***承担1826元,被告***负担730元,被告***与被告李明胜共同负担365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负担365元,原告陈卫娥、***、***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