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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387898.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未支付代偿款金额为基数,从2016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471元; 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持有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61.26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676.11元,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518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