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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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永佳电机维修有限公司 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8228号 原告:河北永佳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腾腾,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永佳电机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永佳电机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北永佳电机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红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马梨梅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