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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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步沐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京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步沐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74521.8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照每天0.0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步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京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计2708元,反诉费2473元,由原告石家庄步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河北京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