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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停工损失及工程款迟延支付期间利息427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0元,减半收取20685元,由原告重庆大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05元,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