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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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 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835472.24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岭路小微支行律师代理费5500元; 三、被告***、***、***、***、***、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764元,由被告***、***、***、***、***、***、郑州芳怡花卉有限公司、河南中唐元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