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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40000元及利息5663.3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