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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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 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3100元及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47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6367元,由被告海外制药(桦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