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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合同书》; 二、被告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的货款人民币337269.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全部预付货款还清之日止,以337269.1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3元,由原告襄阳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70元,由被告湖北谷城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