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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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永强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炎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青岛炎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114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以1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原告湖北盛之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被告青岛炎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