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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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195613.15元,截止2019年6月27日的手续费5737.63元、利息72576.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以本金19561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律师费损失1050元;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就前述债务有权以被告***名下的沃尔沃牌小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重庆景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