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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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 陕西运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1364247.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2011年8月30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的设备仓储费用、设备看护费用32958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桃园电炉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24572元,由江苏扬远公司承担7494元,桃园电炉公司承担17078元。因江苏扬远公司已预交,由桃园电炉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江苏扬远公司17078元;反诉部分3002元,由江苏扬远公司承担,因桃园电炉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扬远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桃园电炉公司3002元。 本案反诉鉴定费4000元,由江苏扬远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桃园电炉公司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