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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
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
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
泰州医药城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苏129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泰担保公司偿还代垫款本息7413893.86元及违约金(以7413893.86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泰担保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5500元;

四、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对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至第四项不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审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40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686元,由原审被告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已垫付,江苏春祥石化有限公司、环亚置业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雅典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州市陵通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鸿泰担保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4086元。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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