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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省信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972222.22元、复利305555.55元、罚息4816666.67元,共计9094444.44元;

二、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仲明、张海吉者、胡建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99元,减半收取36349.5元,由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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