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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华速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证付汇金额本金人民币54368783.88元及相应罚息(以人民币5436878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收取罚息: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率为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

被告杭州华速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杭州华速实业公司名下位于华联时代大厦A幢1001、1002、1003、1004室【他项权证号为: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号、××1号、××9号、××2号】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分别在最高额1058万元、1058万元、1058万元、1058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7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30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云东路20号九溪玫瑰园梦雨区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7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最高额28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36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未支持部分4796元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华速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福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中拓(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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