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广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东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1501自编1504室的租赁关系于2020年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1501自编1504室并交还给原告;被告搬迁时,不得拆除屋内的固定镶嵌物,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的租金(每月2983.26元)及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每月2983.26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的滞纳金(以每月租金2983.26元为基数,从欠费当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总额以拖欠的租金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