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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68675.13元及利息损失(以526867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3750000元; 三、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农民工保障金216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36元,原告***负担30544元,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2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