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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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稷山县骨髓炎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88.1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84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