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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
临沧博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沧博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水泥款261,35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1,35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7元,临沧博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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