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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防城港中外运东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广西防城港中外运东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信息办公楼项目);

二、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前期垫资款100万元;

三、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四、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350309.93元;

五、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4210.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49210.48元,由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10.48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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