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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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 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731,006,494.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以本金732,394,366.19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以本金732,394,366.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31,006,494.1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以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他项权证编号为(甘有限)15037497号、(甘有限)15037496号、(甘有限)15037495号、(甘有限)15037494号的抵押财产,以及已进行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21021120150009)的电气设备、空调工程设备、电梯设备(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有权就被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股权(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2102002015903317、A2102002015903723)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对大连亿丰汽车城项目未来十年的租金收益权有优先受偿; 五、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250,000.00元; 六、被告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9,299.7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亿丰(大连)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