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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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大连大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5,875,714.9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大连大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工资9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大连大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