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23日,以货款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红河州鑫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