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其中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8%计付至2017年7月25日止;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桂)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0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在编号为(桂)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南宁市万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光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