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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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友谊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40号 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邦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乐陵市友谊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友谊体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琨琨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红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