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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支付理赔款1020899.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2089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8元,由被告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