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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11,163元;

二、被告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凯诺尔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于2019年2、3月份签订《建设工程涂料采购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于2019年5月7日解除;

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富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213.10元,减半收取,计3,106.55元,由原告负担122.85元,被告负担2,983.7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533.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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