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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损失共计2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邢台润泽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