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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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电影院 巴楚县优惠烟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巴楚县优惠烟酒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25129号“伊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巴楚县优惠烟酒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捌万伍仟元整); 三、驳回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巴楚县优惠烟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