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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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5,836.5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9元,由被告新疆紫光永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