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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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581号 原告: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海兵。 原告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兴昊永胜盐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峰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婷婷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