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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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合同》项下的检修工程款272968元、停工补偿款50400元、新增的第二次空扣缸实验项目的检修工程款59600元,合计382968元(含增值税17%); 二、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向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发票;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后二十日内向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检修款项; 三、驳回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3元,由辽宁技益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8元,由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